权力名称 | 对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、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,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| ||
事项编码 | 001160188/CF-007 | 事项类型 | 行政处罚 |
承诺类型 | 非承诺件 | 承诺时限 | |
办理部门 | 财政监督检查局 | 办理地点 | 912室 |
首问责任人 | 揣宏伟 | 联系电话 | 0417-2848897 |
监督电话 | 0417-2842547 | 是否收费 | 否 |
【行政法规】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》(国务院令287号,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)
第四十一条 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、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,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并依法给予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。 容5测试内容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