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调整市直预算单位工资统发财政 代扣款项缴拨方式的通知
市直各预算单位:
为规范会计核算,参照其他市工资统发财政代扣款项管理的情况,我市调整市本级工资统发代扣款缴拨方式,由原来的财政代扣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、医疗保险、个人所得税、担保扣款,代扣不代缴养老保险、职业年金事项,调整为全部事项财政代扣不代缴。
一、具体要求
从2018年1月1日起财政对工资统发代扣款项 (包括:住房公积金、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、职业年金、个人所得税、担保扣款等)实行财政代扣不代缴。
各单位工资统发中财政代扣款项(包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),月初拨付到各预算单位,由单位为职工按时缴纳各项资金,财政部门不再统一代缴。
二、记账方式
为保证各单位工资记账数据和财政数据的一致性,各单位收到工资代发银行的工资表后,按照工资表应发工资额记入相关支出科目,同时,按照实发工资金额计入财政补助收入。
会计分录如下:
借:经费支出(事业支出) 应发工资额
贷:财政拨款收入(财政补助收入) 实发工资额
其他应付款 代扣款项(具体明细)
应缴税费 个人所得税(代扣)
代扣款项由财政每月月初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后,各预算单位按实际收入计入财政拨款收入。
分录如下:
借: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
贷:财政拨款收入(财政补助收入) 代扣款项
各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资金时,按实际缴纳金额冲销其他应付款和应缴税费。
分录如下:
借:其他应付款 代扣款项(具体明细)
应缴税费 个人所得税(代扣)
贷: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
三、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预算单位,原有拨款渠道不变,单位继续按原有方式管理。
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,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,按照本通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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